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 林淑娟 教授、吳宜庭

新興影響精神物質( N e w P s y c h o a c t i v e Substances,NPS)濫用問題,是當前各國都無法避免的公共議題,依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 公告之資料顯示,國際間NPS通報品項有逐年升高的趨勢,建議各國應嚴加重視此問題,並針對管控措施進行調整及規劃。本文就聯合國、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列管模式、規範及趨勢進行分析比較,提供政府相關單位研擬更完善健全的列管政策,以杜絕NPS之濫用。

、聯合國

根據聯合國《1 9 7 1 影響精神物質公約》,締約國或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 e a l t h Organization,WHO)若認為某一尚未受國際管制之物質有必要列入此公約、某物質應進行改列或自公約剔除,應通知秘書長並附送其通知所依據之情報資料。秘書長再將資料轉送各締約國、麻醉藥品委員會(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 of the Council,CND)及WHO。

若WHO認為某物質之作用具有成癮性、依賴性,或產生中樞神經系統之興奮或抑鬱效果, 以致造成幻覺或對動作、思想、行為、感覺及情緒之損害,或與現有列管物質具有同樣濫用危害,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物質正被濫用或可能被濫用者,則WHO應就有關管制措施提出建議並通知CND。

CND在獲悉相關建議或資料後進行評估、審查和決定是否將該物質進行分級列管、改列或刪除。最終決定結果由秘書長通知聯合國全體會員國、非會員國之本公約締約國、WHO及國際麻醉藥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 INCB)。此決定對每一締約國而言,應於通知之日起180日後生效。

2013年6月,UNODC之早期預警諮詢系統(Early Warning Advisory,EWA)正式啟用以因應NPS的全球化問題。此系統之目的在於監控、分析及回報NPS的趨勢,以作為有效實證之政策回應基礎。同時,此系統亦可作為會員國之資訊/數據資料庫和技術協助平台。截至2016年12月,全球共有739個物質被通報到此系統。

二、英國

針對NPS,英國政府自2009年開始使用通用結構(Generic Legislation Model)進行列管。在英國,NPS又稱為Legal Highs,可分為興奮劑藥物(Stimulant-Type Drugs )、BZD類之新興藥物(Sedative-Type Drugs)、致幻劑(Hallucinogenic Drugs)、解離式藥物 (Dissociative Drugs)及類大麻活性物質(Synthetic Cannabinoids)等五類。

英國國會於1971年通過藥物濫用法(Misuse of Drugs Act,MDA),將受管制之藥物分為Class A、B、C及臨時列管(Temporary Class)等四類。其他非屬於前述歸類之易受到濫用之物質則屬於2016年頒布並實施的《精神物質法》(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ct 2016)所列管,原則上所有可能造成濫用之新興物質都屬於列管範圍,意即全面禁止其生產製造、供應、持有、進出口,而酒精、咖啡因及尼古丁則不在此限。此法實施後,遭到多方質疑和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律師團體認為這些物質的全面禁止是民主與自由退步的徵象,並質疑花和香料若含有能造成欣快感的物質是否也受到禁止。而最受大眾關切的是針對有醫療用途之物質是否也該受此法列管。此外,英國政府毒品濫用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 on the Misuse of Drugs,ACMD) 認為此法窒礙難行,因為有些物質的精神活性無法被明確證實,倘這些物質相關的醫學研究受到限制,將阻礙科學進步。

三、美國

依據《管制物質法》( T h e C o n t r o l l e d Substances Act,CSA),依管制藥物醫療使用、濫用危害及成癮性共分為五級,其中第一級的管制物質屬於危害最高之等級。

在單一物質緊急列管程序上,根據《管制物質法》第201款,若發現某物質對民眾有立即性危害,則給予檢察長權限,於一年內將管制物質列入該法的第一類,進行臨時管制。若有必要持續管制,則檢察長可延長期限為六個月。2012 年,《管制物質法》將列為第一類管制物質法中臨時管制期限修正延至兩年。司法部長可將權限委任行政機關,在評估某物質是否列入管制物質法第一類時考量以下特性:(1)其實際或相關的濫用可能性;(2)已知藥理作用的科學證據;(3)藥品或其他物質之現有科學了解;(4)其濫用的現有模式及過往歷史;(5)其濫用範圍、效期及重要性; (6)對大眾健康產生之風險;(7)對心理及生理的依賴性;(8)該物質是否為本法已受管制物質的直接前驅物。

因新的濫用物質常為已列管制物質之類似物,美國政府另針對非法製造、販賣管制物質類似物加以管控。根據《管制物質相似物執行條例》(The Controlled Substances Analogue Enforcement Act)定義管制類似物為符合以下一種條件之物質:(1)其化學結構近似於管制物質的結構;(2)其效果近似於、或超越管制物質的效果, 或(3)物質被認為與管制物質有同樣效果。相似物管制以個別物質為主,因此每種新物質需要由法院個別評估,以決定此種物質是否應進行管制。

美國對於管制物質列管整體主要程序係由美國緝毒署(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 及衛生與公共福利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DHHS)或相關團體(如:藥品製造商、醫學會、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藥物濫用公益團體、州或地方政府機構等)申請發動列管程序。DEA負責管制物質之調查及資料收集,並在司法部長授權下請衛生與公共福利部依據科學及醫學專業做出具體評估及建議,以決定該藥品或物質是否列管或解除管制。目前已有超過300種NPS受到查緝,最普遍的為類大麻活性物質及合成卡西酮。DEA在2018年1月更針對最容易造成濫用和嚴重危害大眾的第一類管制物質相關研究提出「研究者加速申請辦法」,以利擴大此類藥物的研究數來因應藥物濫用的危害。

四、日本

2006年日本《藥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 f f a i r s Law)修法新增 指定藥物( D e s i g n a t e d Substances)類別,以即時掌控NPS之濫用。倘該物質已列入藥事法之指定類別後仍有濫用情形,且有科學數據佐證該成分的藥理作用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則會被列入至更嚴格的“Narcotics”管制類別,並以《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管制法》(The Narcotics and Psychotropics Control Law)管理。

除了以指定藥物方式列管,日本於2013年增以群組藥物管制的 “Generic scheduling”列管方式。意即政府一旦發現某個新興濫用物質成分,除列管該成分也將該成分的類似物一併管制。此方式可有效率的將同一類具有相似結構及活性的藥物同時列管,以遏止不肖業者者利用規避法律的方式不斷合成新的類似物。截至2017年12月止,日本厚生勞動省已將2,368個新合成濫用藥物成分列入指定藥物進行管制。

有鑑於近年來科技發達,NPS種類及施用方式推陳出新,且摻雜混合多種成分,各國為有效防止其危害,皆訂有不同的法規制度,其管理法規多數仍遵照聯合國三大反毒公約之精神所制定,相較於美國使用類似物質執行條例和暫時性列管,日本採取一旦發現即先行列管,而英國更是採取幾近全面禁止模式。本文建議於制定NPS 相關列管模式及規範時,可參照聯合國定期更新並公告全球之NPS濫用相關報告,甚至鼓勵進行濫用和成癮性之研究以做為預先列管物質之參考依據,進而降低NPS對民眾健康之危害。

參考文獻:限於篇幅,若需參考文獻詳細內容請與作者聯繫。

 

食藥署 管制藥品簡訊 第七十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