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吃到芝麻,差點就喘不過氣來!」對於特殊過敏體質者而言,過敏原很可能潛藏在各種食物裡!

根據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21日最新公告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為強化食品過敏原訊息揭露,讓消費者得以從外包裝標示充分獲知食品資訊,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即將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整併擴增為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外,過敏原警語的標示方式除了原有字樣「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之外,也新增將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的方式。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屆時業者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產品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 藥物食品安全周報 第6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