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吃到芝麻,差點就喘不過氣來!」對於特殊過敏體質者而言,過敏原很可能潛藏在各種食物裡。根據研究,台灣約有 5-10% 的人口患有食物過敏,嚴重者可能引發過敏性休克,危及生命。為了讓消費者能從外包裝清楚辨識潛在風險,衛生福利部於 107 年 8 月 21 日公告最新「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強制標示項目從原本 6 項擴增至 11 項。

為什麼需要擴增過敏原標示項目?
過敏原標示制度的目的,是讓過敏體質者能在購買食品前,透過包裝資訊判斷該產品是否含有自己的過敏原。過去僅強制標示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 6 項,但隨著臨床統計發現,芝麻、堅果、麩質等過敏案例逐年增加,因此主管機關決定擴大標示範圍,提升食品安全透明度。
📌 重點摘要: 新制將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從 6 項擴增為 11 項,涵蓋甲殼類、芒果、花生、乳製品、蛋、堅果、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及亞硫酸鹽類,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11 項強制標示過敏原完整清單
根據衛福部公告,以下 11 項過敏原必須在食品包裝上明確標示:
海鮮與動物性蛋白類
- 甲殼類及其製品(整併原「蝦」「蟹」項目,涵蓋龍蝦、螯蝦等)
-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作為維生素、類胡蘿蔔素製劑載體或酒類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 蛋及其製品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植物性過敏原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堅果類及其製品(新增項目,包含杏仁、腰果、核桃、夏威夷豆等)
- 芝麻及其製品(新增項目,常見於烘焙食品、調味料)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新增項目,包含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 大豆及其製品(新增項目,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食品添加物類
-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新增項目,常見於蜜餞、脫水蔬果、酒類)
學界普遍認為,這 11 項過敏原涵蓋了台灣地區最常見的食物過敏來源,能有效保障約 90% 以上的食物過敏患者。
標示方式與罰則規定
三種合法標示方式
新制提供業者三種標示選擇:
- 直接標示於品名:將致過敏性內容物完整載明於產品名稱中(例如:「杏仁巧克力餅乾」)
- 警語標示(方式一):「本產品含有○○」
- 警語標示(方式二):「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違規罰則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若業者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 產品限期回收改正
- 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300 萬元或 4 萬元至 400 萬元罰鍰(視違規情節而定)
🔑 Key Takeaways
- 新制擴增項目: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亞硫酸鹽類為新增強制標示項目
- 實施日期:10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已施行)
- 消費者自保:購買包裝食品前,務必仔細閱讀成分表與過敏原警語
- 外食注意:餐廳、小吃攤等現場調理食品不受此規範,過敏體質者需主動詢問店家
- 交叉污染風險:即使產品本身不含過敏原,若與其他產品共用生產線,仍可能有微量殘留,敏感者需留意「可能含有微量○○」等提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食品安全周報》第 679 期
本文內容僅供健康知識參考,不構成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個人健康問題請諮詢合格醫療專業人員。部分論述根據現有研究共識整理,隨著研究進展可能有所更新。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以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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